社會對小水電的某些認識誤區——在《深圳“水電扶貧 金融助力”創新論壇》上的發言(二)
作者丨張博庭
2.1、國際社會對大水電的誤解來自政治對立
人是自然界中的一分子,其生存和發展自然也需要從自然界中索取。因此,任何人類文明活動必定都會對生態系統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然而,我們的社會,卻從來也沒有過種糧食、蓋房子、修道路會破壞生態的輿論。但是,對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更重要的,解決水資源需求的水庫大壩,會破壞生態環境的說法,不僅司空見慣,而且似乎已經非常深入人心,F在很多的環保組織、機構、官員幾乎都持有水庫大壩破壞生態環境的觀念。
實際上,與開墾土地種糧食、蓋房子、修道路滿足人的吃、住、行的需要相比,不僅,滿足人的喝水的需求,更迫其、更重要。而且,水庫大壩這種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改變,比起其他應該說是效果最好的。我們知道,很多水庫大壩建成后,都會形成風景秀麗的水庫風景名勝區。
然而,為什么現代社會卻偏偏認為水庫大壩的對生態環境有破壞作用呢?這個起因,在于我們的整個世界,曾經經歷過一個政治對立的時代。
在20世紀60年代之前,社會各界關于水庫大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改變,與種糧食、蓋房子、修道路等人類生存所必需的活動,并沒有什么差別。特別是在電力被發明出來之后,由于水庫大壩在調控水資源的同時,還能產生清潔的電力,更是備受追捧。所以,那時候很多國家重要的水電工程,都是以總統的名字來命名。但是,當埃及要修阿斯旺大壩的時候,由于當時正處于美、蘇兩大政治集團的嚴重對立,埃及把修建大壩的任務,交給了蘇聯,引起了美、英等國的強烈不滿。
為了攻擊蘇聯,美、英等國發動各種輿論攻擊大壩的建設。特別有意思的是,當時,埃及還有一個阿斯旺低壩,是由英國人修建的。所以,美英集團當年在發動攻擊阿斯旺大壩的攻勢的時候,還頗費了一番心思。所制造出來的輿論是,高壩(大水電)才破壞生態,而低壩(小水電)則不會。其實,如果當年反過來,是英國人修了阿斯旺高壩,蘇聯人修阿斯旺低壩的話,那么,當年的輿論很可能就會是說:低壩、小水電才是破壞生態的。
美蘇爭霸結束之后,這種輿論本應該也隨之退出歷史舞臺,但是,一些狹隘的環保主義者們,似乎又發現了這種謠言的特殊作用。要知道,一些發達國家的所謂環保人士,提倡環保的目的之一,是要阻礙欠發達國家的發展。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們這個地球的資源確實是十分有限的,要想可持續的發展下去,只有兩種選擇。
一種是保持目前極少部分的人揮霍著大量資源,絕大多數的人處于半原始的貧困現狀。另一種就是,盡管資源有限,我們還是要首先容許欠發達國家的民眾享受到現代文明。然后,通過科技進步和改變當前的消費習慣,共同約束的我們消費的方式,實現世界的可持續的發展。
不可否認,不少發達國家的狹隘的環保組織,搞環保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想引導世界向第一個方面發展。即,欠發達國家,最好永遠不要實現現代化,這樣發達國家的少數人,也就不必去改變自己目前的消費習慣了。不過,這種理由是絕對不能拿到桌面上來說的。因此,搞環保也就常常被賦予了一種,變相阻礙欠發達國家發展的新功能。
如,很多環保組織經常在各種場合,宣傳長江、尼羅河、湄公河是世界最危險的河流等等。理由就是在這些河流上即將要建設大壩。在一次國際會議上,我們實在忍不住了就質問說,為什么發達國家的萊茵河、密西西比等河流上已經建了那么多的大壩,早已經完全實現了梯級開發,怎么生態環境沒有出現任何危險。而發展中國家的這些河流的水庫大壩,還沒建成幾座,怎么反倒最危險了呢?誰能回答我們,在河流水建水庫水壩到底好還是不好?有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很遺憾,至今,沒有一個反水壩的環保組織能給出答案。
由于極端環保勢力利用了歷史上反水壩的輿論,上世紀末,大水電破壞生態的謠言一度誤導了世界。1996年的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上,把大水電排除在可再生之外,就是認為其生態負面作用太大。這個誤解直到2002年才在同樣的可持續發展峰會上得到糾正。被糾正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的努力和三峽工程的成功建設,用無可辯駁的現實,粉碎了各種謊言。那次會議上,在承認了大水電的可再生能源地位的同時,還要求在中國的三峽召開一次聯合國水電與可持續發展高峰論壇。
當年我們為了反駁大型水電破壞生態的謬論,曾經大量列舉了,如果你認為大水電破壞生態的話,那么小水電產生的生態的負面作用,一點也不會比大水電遜色。沒想到,這種宣傳現在也產生了負面影響。
其實,水庫大壩的生態環境影響和作用,與水電站裝機的大小沒有必然的聯系。例如:北京的官廳水庫,是我國建國后修建的第一座大型水庫,也是毛澤東主席親自參加過勞動,并且為其題詞的水庫。該水庫對北京的防洪、供水改善生態環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水電的裝機只有3萬,絕對屬于小水電。我們能因此就說它是破壞生態的嗎?
北京的雁棲湖是2014年APAC開會的地方,其景色之美,即使算不上世界上最美的會議場所,起碼在中國也是第一流的。而雁棲湖的形成,就是緣自一個小水電站的建設。2015年我們把世界水電大會也選在雁棲湖召開,就是想要讓大會代表都親眼看看,水電開發到底是破壞了生態環境,還是創造了更好的生態環境?
總之,水電不分大小,只要是科學的開發,都是有利于生態環境的。而社會上那些刻意區分大小水電生態作用的宣傳,很大程度上都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編造的。
2.2.2、小水電也不會消耗水資源
現在國內很多輿論,都理直氣壯地把某些河流的減水、斷流的責任,推給了小水電。其實,一開始,誣蔑建水電站造成斷流,是河流的腸梗阻,主要是針對大水電的。最典型的輿論是,污蔑三峽建成后,由于大壩的攔截將加劇上海的缺水和海水倒灌。
記得有一次我們水電的科普論壇,請來了一位醫學方面的院士。他從醫學角度對三峽是腸梗阻的論調進行了批駁。他說,腸梗阻是腸道被病灶被動的堵上了,與水電站對河流的實際影響截然不同。水電站的流量是人為可控的,如果非要比喻的話,更像是人體中的“括約肌”。括約肌是所有生命體正常運轉的重要保證,所以,某些河流上水電站的科學建設,對于生態環境的改善不僅是有益的,而且還是必不可少的。
總之,水電站不消耗水,不會造成河流水量的減少。汛期暫時的阻擋水流的調控,一定會增加枯期河流的下泄流量。這個道理,現在早已經被我國三峽對上海的長江口,以及天生橋對珠江口的壓咸補淡的操作所證實。
但是,現在我們國內的輿論常常會認為小水電阻斷河流,造成脫水和斷流。很多地方把一些河流、減水、斷流的責任推給了小水電站。(引水式另討論)其實,一些中小河流的減水、斷流,主要是由于社會用水不斷增長,可利用的水資源有限造成的。
現實中,季節性的河流在自然界中是大量存在的。雖然在現實當中,沒有建設小水電的河流出現了減水、斷流的情況其實非常多。但是,一旦這樣的河流上有了小水電,那責任似乎就是小水電的了。事實上,修了小水電的河流比自然河流的斷流,更具有人為可控的好處,其實是對生態環境有利的。而且,隨著人口的增長,水資源的需求會越來越緊張。一些中小河流逐漸變成季節性的河流,是大勢所趨。不能簡單地把這筆帳算在小水電站身上。
如果有了這樣錯誤的認為,當我們拆了小水電站之后,你就會發現,缺少了小水電站的調控,當地的季節性河流不僅仍然會出現,而且,還將成為完全不可控的季節性河流。對當地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影響更嚴重。
2.2.3、引水式開發,不應被打入冷宮
國內輿論對引水式的小水電開發非常反感,幾乎都是負面的評價。但是,對大水電似乎到沒有那么多的偏見。例如,我們的錦屏二級就是長距離的引水式電站,未來的西藏大拐彎也應該是引水式的開發?傊,在引水式開發的問題上,我們對大小水電似乎不是一視同仁。
可以認為,我們對引水式開發的小水電,有較嚴重的偏見。其實,挪威的小水電大多是引水式開發,但是,由于他們沒有偏見(加上科學的管理),所以,生態環境仍然非常的好。這2張照片,是我們在挪威考察的一座小水電站。壩下基本上是脫水、斷流的狀態。但是,挪威人并似乎對此沒有那么敏感。
其實國內對河流的某些脫水和斷流,也并非那么難以接受。例如,河南云臺山景區一個水庫,也造成了十幾公里的河流脫水、斷流(有地下暗河)但是,因為該水庫沒有小水電站,所以,斷流不僅沒有受到社會輿論的指責。而且,絲毫也沒有妨礙云臺山成為國家5A級的景區。這說明,國內對河流的某一段脫水、斷流,也并不認為是什么不可接受的。然而,一旦有了小水電,再出現這種情況,我們的態度就變得不可接受了。
這是不是說明,我們對小水電有了偏見?
2.2.4、很多小水電違規的報道不符合事實
如最近有報道稱“據了解,全市346座農村小水電站均為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建造,大都無立項審批、取水許可、土地預審、林地征用和環評影響評價手續等,設備老化,生態泄放監控措施不到位,與國家政策嚴重不符!
筆者高度懷疑,這些小水電是冤枉的。我估計這346 座建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電站,立項審批應該都是有的(手續肯定符合當時的要求)。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2003年水利部《關于清查“四無”水電站確保安全度汛的緊急通知》就要求清查“四無”水電站”。
當時全國的清理整頓,叫停了三千余座“四無小水電”。該地區的346座小水電,如果沒有立項審批,一定屬于“四無”的范圍,是不可能存在到今天的。所以,我相信這346座電站的立項沒問題。不過,報道中說的“取水許可、土地預審、林地征用和環評”很可能是不全的。然而,我們絕不能因此,就以現在的水電站建設的標準,來批評這些當時依法建設的小水電是“與國家政策嚴重不符”。
因為,法律不能溯及以往,是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我國的環評法是2003年才開始實施的,我們絕不能說,在此之前沒有環評的小水電就都是違法、違規的。
舉一個最極端的例子,北京的天安門、紀念碑、人民大會堂、主席紀念堂,由于建造年代久遠,都沒有經過環評。我們能因為現在建筑物都有了環評要求,就說我們的這些建筑是違規的嗎?顯然不能吧。
根據水利部的(水電[2006]336號)《關于制止無序開發進一步清除"四無"水電站的意見》的文件,我們知道:2003年的小水電整頓,歷時3年的時間,水利部先后發了10多個文件。整頓的效果也是非常好的。所以,如果沒有偏見,我國現存的小水電絕大多數都應該是合法合規的,F在很多的新聞報道,動輒就說某地區有多少、多少違規的小水電,其實很多都是違背了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則的錯誤說法。
小水電開發有利于生態環境是國際社會的一貫結論,也可能有人覺得,也許是國外的小水電開發做得好,我們做得不好?完全不是,其實我國的小水電開發也做得非常好,而且得到了國際社會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如果有人為了否定我國的小水電建設,就對這樣一個我國最成功,最能得到國際社會認可的行業加以歪曲和污蔑,這種妄自菲薄的宣傳報道,不僅是違背事實的,而且也是與黨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馳的。
2.2.5、保護區內建小水電的合法性
國家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保護區條例第18條的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根據上面27條第二款的敘述,我們知道很多保護區,即使是在核心區,肯定還存在著不屬于“確有必要遷出的”的情況。也就是說不管是在保護區的緩沖區還是核心區,都有可能還有原住居民,仍然在里面生活。
正因為此,所以,保護區條例才會在第32條中,特別強調:核心區和緩沖區不準建設的是“生產設施”,而不是“生活設施”。
在有人居住在內的保護區,原住居民當然有用電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利用當地的小水電資源,絕對是一種生活設施建設。這就和蓋房子一樣,在無人居住的保護區內,如果要蓋的房子一般都是生產設施。但是,居住在保護區內的居民,自己要蓋房子住,絕對沒人懷疑是生活設施,完全不應該在條例限制的范圍內。
也可以說,我們保護區的條例,已經考慮到在實際當中,即使在保護區核心區里,也有的原住居民無法遷出的情況。所以,條例中限制“生產設施”的具體措辭,其實就是要保證當地原住居民生活需要的道路、房屋、供水、供電等設施建設的合法性。大家知道,目前我國政府對小水電的支持政策,是實施“以電代柴”工程。請注意我們這個項目所用的名稱。這幾乎也是在向全社會說明,小水電開發屬于滿足原住居民最基本的“代柴”需要的生活設施建設。
總之,即使是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只要那里還有人居住,小水電建設就不應該受限制。保護區條例第32條的規定,與還有人居住的保護區內的小水電開發建設,并沒有任何矛盾。
特別是那建在保護區劃定之前已建成的小水電,其合法性應該早已經在保護區設立時得到了認可或解決。否則,該保護區的設立就是違規的。其實十幾年來,好像從來也沒有人認為保護區內所建的小水電違法。直到幾年前,有個媒體報道了神農架保護區違規建有大量小水電站的新聞,才使得不少人對該保護區內的小水電建設的合法性,產生了懷疑。這條新聞就是違背“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則的典型。
現在對于那篇新聞報道,除非我們對保護區的具體法律條文非常的了解,否則,不會發現有什么問題。一般人反倒是覺得,是以前我們的有關政府部門的管理水平不高,沒有嚴格的執行好保護區條例。其實不然,從法律上看,保護區內有沒有人居住,是判斷小水電合法性的基本前提。也可以說,十幾年來當地政府對保護區條例的理解和執行并沒有偏差。
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如果這篇批評保護區內違規建小水電的報道,出現在2003年左右,可能我們大家馬上就能發現該新聞報所存在的“沒有區分有沒有人居住”問題。
因為那時候,我們國家的用電還很緊張(很多保護區也沒有連接大電網)。如果說在保護區內建設小水電違法,明顯就得要剝奪保護區內的居民的用電生存權。在那種情況下,大家馬上就都會發現:小水電應該是屬于當地居民必須的生活設施,而不是條例所限制的“生產設施”。
可以說,十幾年來當地政府和社會公眾一直也是這樣理解的。因此 ,2003年水利部發了十幾個文件的嚴厲整頓,也沒人認為神農架保護區里的小水電建設是違法的。
然而,今天當我國的電力發展已經到了電力產能嚴重過剩的階段,不僅保護區內已經完全實現了與外面大電網的聯網,而且,我們各地嚴重過剩的煤電非常希望能多挖掘出一點市場空間。因此,有人認為:既然保護區居民的用電,大電網可以保障了,還留著小水電干什么呢?所以,即使客觀一點的同志,雖然不認為保護區內的小水電建設就是違法的,但還是認為小水電已經完成了歷史作用,似乎也應該退出歷史舞臺了。
然而,筆者認為這種思想是非常有害的。盡管,我們各地保護區內的小水電發電量確實很難滿足保護區內居民的高檔次的用電需求,能和外界的大電網聯網,是當前提高保護區內居民生活品質的大好事。但是,從發展的眼光看,打算徹底用外部的煤電取代當地的可再生能源,絕對是一種歷史的倒退。
現在我們很多的政府部門,似乎還沒有落實巴黎協定的意識。沒有想想2050年之后不讓用煤發電的時候,該怎么辦?用發展的眼光看,小水電的發電量不足,需要繼續大力發展風、光等可再生能源,都過水、風、光互補,滿足我們當地的用電需求。而不應該盲目的否定(有人住的)保護區內小水電的存在合法性。更不應以違法的名義,理直氣壯的關掉小水電。
此外,當前在一些保護區內提出關停、退出小水電,似乎還能打打法律的擦邊球,然而,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盲目關停、退出小水電,對國家的危害就更大了。
2.2.6、盲目停建和退出小水電,嚴重損害了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和國際聲譽
當前,由于我國的煤電產能嚴重過剩,全國煤電平均的利用小時,已經降到了4千多,遠少于規劃的5500小時。為緩解煤電企業的困境,很多地方政府和部門,都在幫助企業積極地拓展電力市場空間。把“破壞生態環境”的小水電關掉,讓過剩的煤電企業擴大一點產能,脫困,似乎是無可辯駁的正確。
然而,事實上這兩條理由都是不成立的。首先,小水電不會破壞生態。國際社會確實有過大型水電破壞生態的誤解,但是,卻從來沒有認為過小水電破壞生態。反倒是我們一些人,現在為了煤電企業的利益,把以前很多誣蔑大型水電的說法,都搬到了小水電身上。這種錯誤看法,除了國內外反水壩組織、人士之外,幾乎得不到任何國際主流輿論的支持。
此外,在現階段讓“國內過剩的煤電企業擴大產能脫困”,表面上似乎非常合理。但是,實際上卻是非常糟糕的事情。目前,我們國家能源結構的最大問題,就是煤炭的比例過高。然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已經紛紛確定了煤炭退出的時間表的情況下,我們國家不僅一直沒人敢指出煤炭要逐步退出的必然命運,反而到喊出了,停建甚至要退出小水電的口號。這種逆全球歷史潮流而動的口號和行動,實際上是對我們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和國際形象的巨大傷害。
首先,停建小水電的決定就是非常不明智的。要知道我們國家很多地區的水資源調控問題還遠遠沒有解決。目前,很多不得不建的水利設施,為了滿足停建小水電的政策要求,必須要把工程中原有的發電功能砍掉,否則,就不能進行建設。也就是說,小水電的所有生態影響我完全可以接受,但是,就是不能接受小水電。這是不是一種典型的歧視、偏見?
其次,我們一直堅定的承諾要兌現巴黎協定。巴黎協定的具體要求是,在本世紀下半葉,就要實現凈零碳排放。目前,由于化學儲能的技術還沒有成熟,各國專家幾乎都認為分布在各地的小水電是大規模配合使用分布式的風電、光伏,構成滿足當地用電需求的微電網的最可靠路徑。就連已經宣布了退出巴黎限額定的美國總統特朗普,在考察了挪威之后,都曾表示過,他有可能要通過挖掘美國小水電的潛力,重新考慮加入巴黎協定。
如果我們各級政府真正有了要實現碳排放為零的思想準備。怎么可能同意讓最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小水電退出?而把市場讓給最應該逐步退出歷史舞臺的煤電?
2013年我國的煤炭消耗達到當時的峰值之后,我們國家通過大力發展水、風、光等可再生能源,有效的調整了能源結構。所以,從2013年到2016年,我國連續幾年的實現煤電發電量下降,和碳排放總量的下降。與之同時,整個世界的碳排放量也開始下降了。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所提出的構建人類文明共同體的新發展理念,自然也得到了世界各國的高度認可。包括巴黎協定的成功制定,也和我們國家所表達的堅定的減排態度直接有關。
但是,自從我們國內的輿論,為了拯救嚴重過剩的煤電、開始了對小水電的誣蔑之后,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2017年我國小水電的實際發電總量已經比上一年已經下降了200多億,只有2400多億了。與此同時,盡管我們的風光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的增速還非常高,但是,由于水電發展放緩,小水電減少,我們的煤電發電量已經開始由降轉升。這不僅而導致了我國的碳排放量重新開始了上升,也導致了全球的碳排放量恢復上升。
為什么這樣?因為,風光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質量很差,必須有其他調節電源由予以保障。在化學儲能技術沒有突破之前,如果水電的發展跟不上,那么我們至少要使用兩倍以上的煤電,才能保障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正常發電入網。這就導致了我國小水電的發電量下降之后,雖然,風光的發電量仍然增長,但是,煤電的發電量也必然要跟著增長。最后的結果就是我國的碳排放量,開始恢復增長。
要知道,我們國家的能源結構非常不好,目前我們國家的人口,還不到全球的1/5,但每年卻消耗掉了全球一半以上的煤炭。以至于我們國家的GDP雖然只有美國的2/3,但我國的碳排放,卻已經超過了,美國、歐盟再加上日本幾個世界上最大經濟體的碳排放總量。
在碳排放方面國際社會本來對我們是很不滿的。但是從2013年,習主席提出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和積極承諾和支持巴黎協定之后,特別是與此同時,我們國家的碳排放確實也在開始下降,國際社會對我們的表態和減排的決心還是相信的。
然而,當國際上的發達國家為了減排都紛紛制定了煤電退出的時間表時,我們不但從來不提煤電如何退出的問題,反而喊出了要退出小水電的口號。特別是到了2017年我們的碳排放又因此,而恢復增長之后,國際社會對我們的減排的誠意,怎么能不產生懷疑?
前幾天,據說默克爾到武漢演講,就公開的指出中國應該承擔更多的大國責任,其中就包括氣候問題。我覺得,如果在2017年以前,默克爾可能就不會這樣說。因為那時候,我們國家不僅一直堅定的表態要承擔減排責任,而且也有實際行動跟上。但是,今天,雖然我們的表態一點沒變,然而,我們的行動卻表達著相反的意思,這難免會讓人家對你的減排承諾產生了懷疑。
總之,盡管我們國家高層還是堅定的承諾巴黎協定。但是,國際社會還是無法理解:為什么我們在煤電產能已經嚴重過剩的情況下,不僅從來不提煤電如何逐步退出,而且還要以每10天左右就要投產一座百萬千瓦的燃煤電站?與此同時,一些人居然還喊出了與國際社會的要積極開發小水電的號召完全背道而馳的,“退出小水電”的口號。這幾乎很難讓人相信,我們巴黎協定的承諾能是真的。
結語
對于落實聯合國的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水電的減貧、減碳用是不可或缺的。然而,遺憾的是由于各種歷史的原因,國際社會對大水電開發曾經有過嚴重的誤解。雖然我們國家在澄清大水電的生態作用的過程中,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但最近我國的某些地區、部門以及一些輿論宣傳卻因為煤電產能的過剩,而對小水電產生了較嚴重的誤解和偏見。
必須強調:迄今為止,國際社會(聯合國)從來都沒有對小水電的正面生態作用產生過懷疑、動搖。盡管我國的小水電開發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已經成為全球各國的學習、模仿的典范。但目前我國個別地區由于誤解和偏見,一刀切的停建和退出小水電的要求和做法,已經對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和國際形象,造成了實質性的影響和傷害。
今天在我們總結、宣傳建國70年來取得的偉大成就的時候,一些地區、部門誤解小水電的誤導宣傳和所造成的后果,也應該引起社會各界和高層領導的重視。因為,繼續發揮好水電,尤其是小水電的減貧、減碳作用,才是能把我們黨的“打好扶貧攻堅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與國際社會的可持續可發展目標(構建命運共同體),統一起來的重要保證。(來源: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網站)